侯衍飞律师亲办案例
股份转让违约赔偿案
来源:侯衍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07
浏览量:1160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判定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一、原、被告双方就“枫岛橱柜衡阳商场股份转让”的约定合法有效。

2009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共同经营深圳枫岛橱柜有限公司衡阳商场达成合作意向,并就出资方式、扩股增资、股份转让、盈余分配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其中,甲方(被告)占80%的股份,乙方(原告)占20%的股份。后被告因个人发展原因,依据《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一项“双方可相互转让全部股份”,将整个衡阳市枫岛商场的代理权、现有店面经营权及所有财产转让给原告,原告则以支付88万元的对价获得枫岛橱柜衡阳商场100%的股份及完整的经营代理权,并于2009年9月11日通过签订《枫岛橱柜衡阳商场转让合同》的形式对股份转让的具体事宜作了清晰明确的约定。《枫岛橱柜衡阳商场转让合同》是经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后通过合同书形式有形地表现“股份转让”事宜的契约合意,双方通过签名、捺印的方式对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确认。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双方签署的《枫岛橱柜衡阳商场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履行并不得违反或擅自变更,否则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协助原告办理“其与枫岛总公司之间的代理权及商场相关执照的过户手续”,恶意促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正当成就的行为无效,该解除条件应视为不成就。

为规制和约束双方之间股份转让的契约行为,维护原告方的期待利益和履行利益,《枫岛橱柜衡阳商场转让合同》的第八条、第十条明确约定:“甲方(被告)有义务协助乙方(原告)与枫岛总公司之间的代理权过户手续,若无法顺利过户给乙方,则本转让协议不能生效。”

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本条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契约条款,即:虽然双方在所签合同的第十五条中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是,如果原告的代理权过户手续确因不可抗力抑或客观不能难以或不能实现,即“无法顺利过户给乙方”的解除条件成就,那么“本转让协议方可不能生效。”股份转让民事行为的效力方告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才能即行解除。

但本案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无法顺利过户给乙方”)根本并未成就。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不仅没有遵循协议约定积极协助办理代理权的过户手续,反而拒绝并恶意造成代理权无法过户给原告的事实假象,在原告的多番催促甚至严正警告下,被告截至2010年×月×日仍然未在枫岛总公司填写《转让申请书》和《审批表》,从而主观上造成了代理权无法顺利过户的虚假表象。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股份转让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为谋求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所附的解除条件(“无法顺利过户给乙方”)应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二十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积极协助原告办理合同项下的相关过户手续。

自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履行合同积极筹措并全盘负责经营管理枫岛橱柜衡阳商场,但因被告恶意拖延、拒绝协助,致使代理权过户手续至今尚未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生效起双方都不得反悔,如一方反悔,须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

同时,由于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而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代替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免除主债务的履行义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二十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合同中所约定的权限及证照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恶意促成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侯衍飞律师

2010年×月×日

 

(注:您好,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请直接拨打侯衍飞律师联系电话:152 0052 0633。请不要给侯衍飞律师发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有事请直接拨打手机联系侯律师,如无人接听,请一小时后再拨。)

 

 

以上内容由侯衍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侯衍飞律师咨询。
侯衍飞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850好评数30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太阳广场景祥轩办公楼六楼(太阳广场东南角)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侯衍飞
  • 执业律所:
    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7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
  • 地  址:
    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太阳广场景祥轩办公楼六楼(太阳广场东南角)